政策信息
日前,我省印发《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,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,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。
《办法》提出,对于本部门(单位)内部可整合归并的、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,应终止其运行。
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,全口径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,新增项目应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。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,不安排自行建设、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。
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,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。项目单位应接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,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、开发、共享和利用,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,确保信息资源共享,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、社会组织开放。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。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,项目单位应事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申请,履行调整审批手续。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,省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。
在资金保障和管理方面,《办法》提出,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。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,实行专款专用、专账管理。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,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,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。